根据政府文件公示的有关规定,现将苏州市吴中区木渎爱上家假日宾馆房屋租赁文件有关内容予以公示,并征求意见。
对公示文件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于2010年10月31日下午17:00时前回复苏州凯马广场管理中心。
1、机构名称:苏州凯马广场管理中心
2、机构地址:凯马广场天平大厦5F
3、联系人:邬经理
4、联系电话(传真):0512-66389661
0512-66389664
出租方(甲方):吴中区木渎镇新区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
承租方(乙方):苏州市吴中区木渎爱上家假日宾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房屋基本情况:该房屋坐落于: 木渎凯马广场天平大厦四层南侧 ,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装修状况: 无 ,其他条件为: 无 ,并且该房屋未设定抵押,未任何权力瑕疵。
该房屋用途为:商业。甲方同意,该房屋在租赁期内,乙方有权予以转租,但必须向甲方备案并签订三方补充协议后生效。
1、(一)房屋免租期为2010年10月18日至2012年4月17日,房屋租赁期为2010年10月18日至2017年10月17日,共计7年。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30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 30 天通知对方。
租赁标准:
2012年4月18日至2013年4月17日,该租赁期限内的租金总额为人民币408000元。
2013年4月18日至2014年4月17日,该租赁期限内的租金总额为人民币432000元。
2014年4月18日至2015年4月17日,该租赁期限内的租金总额为人民币456000元。
2015年4月18日至2016年4月17日,该租赁期限内的租金总额为人民币504000元。
2016年4月18日至2017年4月17日,该租赁期限内的租金总额为人民币552000元。
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10月17日,该租赁期限内的租金总额为人民币312000元。
本合同有效期内,租金总额为人民币2664000元。
(三)租金支付时间:
租金支付方式:由甲方直接收取。房屋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乙方应提前一个月预付下半年租赁费。
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保证金。如乙方在未履行完本合同的租赁期限的,甲方不予退还该10万元保证金。履行完本合同租赁期限的,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甲方应在5日内退还乙方支付的10万元保证金。
2、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有关缴费凭据。水费、电费按厂方计价单价计算。
(二)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一)交付:甲方应于2010年10月28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甲方要求复原。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归甲方所有。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5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为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5、(一)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报甲方备案。
(二)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在租赁期内不可将其中一间或整套转租他人,该房屋所有权不可发生变动,如甲方发生变更,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6、(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60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他: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45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5万元的。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4、免租期满,乙方应直接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给业主。
5、其他:
(四)房屋交付给乙方后的电表度数 , 水表度数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四 份,其中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
出租方(甲方)签字: 承租方(乙方)签字:
住所: 住所:
证照号码: 证照号码: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